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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中绝对化用语的使用、纠纷处理指南

96 2024-09-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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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原文:广告中绝对化用语的使用、纠纷处理指南
文章来源:
践行者宣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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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,对于"虚假宣传"和"虚假广告"的行政处罚基于不同的依据。消费者法(消法)基于"违法所得"进行处罚,没有设置最低处罚限额。然而,《广告法》则是根据"广告费用"来处罚虚假广告行为,设定了最低处罚金额为20万元,即使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况下。

《广告法》规定了关于广告用语的限制,特别是对绝对化用语的使用。绝对化用语分为几种情况,包括自我比较的用语(如“我公司最好产品”)、表达理想的用语(如“争取制造最好的产品”)以及如实表述的序数字(如“本公司首款产品”)。只有在内容真实的前提下,这些用语才不会被认定为违反广告法。然而,即使是真实的绝对化用语,如果容易引起误解,比如暗示永远是“最大”“最好”“最强”,也会被视为违法。

在处理绝对化用语纠纷时,实务界普遍认为应当除了应用《广告法》之外,还需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。《行政处罚法》倡导的是“过罚相当原则”,意味着行政处罚必须基于事实,并与违法行为的性质、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相匹配。因此,虚假广告的处罚不仅要符合《广告法》的规定,还要遵循《行政处罚法》以确保公正合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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